沈阳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沈阳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112执208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东陵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东陵区。
被执行人沈阳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2号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阳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辽0112执20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