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上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沈阳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民终6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辽宁上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10071M4A。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美伶,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2号中润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102798484525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皓天,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上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22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辽宁上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万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理由为:被上诉人逾期竣工应当依约承担违约金。一审法院未查明本案全部事实,判决结果缺乏明确的依据。请求二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答辩同意维持原判。
沈阳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石公司)向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72400元及违约金30987.2元(以72400元为基数,按照每天千分之二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要求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
上星公司一审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3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反诉原告减少反诉请求为10000元。
一审认定事实如下:点石公司(乙方)与上星公司(甲方)于2020年9月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华利大厦四层办公室室内装修工程)》1份,约定由点石公司为上星公司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华利大厦四层的办公室进行室内装修,工程价款总计为720000元,质保期2年,质保金为工程总价款的3%即21600元。该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第1.3条“承包范围”约定,四层室内的天花、墙面、轻钢龙骨石膏板隔断、卫生间墙地砖、水电路敷设、洁具灯具安装工程等属于乙方负责的承包范围(详见施工图纸及现场施工人工项目清单);第1.5条“工期”约定,在具备施工条件下,工期40天(日历日),装修项目拟定于2020年9月5日开工至2020年10月15日竣工;第三条“甲方工作”第3.4条约定,甲方负责装修所需的全部材料采购供应、装修所需要的的外委厂家加工安装项目的采购供应及配套设施施工(如空调安装/消防施工/弱电监控施工);第七条“工程价款、付款及结算的约定”第7.2条“装修工程价款支付”第7.2.1条约定,合同签订进场10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即216000.00元整作为工程进度款;第7.2.2条约定,乙方施工进度达80%时,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即360000.00元整作为工程进度款;第7.2.3条约定,工程全部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价款的97%;第7.2.4条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为装修工程部分结算总价款的3%。工程保修期为二年,如无质量问题或出现问题乙方能及时维修,工程竣工满二年后十日内,甲方无息支付乙方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第十条“违约责任”第10.2条约定,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每逾期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2‰的赔偿金,工期予以顺延,逾期达[10]日,乙方有权停工……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被告于2020年9月支付工程款216000元,于2020年10月支付工程款360000元。涉案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双方于2020年12月4日签订《补充协议》1份,约定,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于华利大厦四层“辽宁上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修结算事宜达成共识,按合同规定承包总金额3%作为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21600.00元整。扣除保证金之后结算装修剩余全部尾款122400.00元整。结算方式从一次性支付调整为分三期支付,支付方式如下:1.2021年1月末前支付40000.00元整;2.2021年2月末前支付40000.00元整;3.2021年3月末前支付42400.00元整。该《补充协议》签订后,上星公司于2021年2月支付点石公司20000元,于2021年5月支付点石公司30000元,因上星公司尚欠工程款72400元未支付(质保金21600元点石公司在本案中未主张),故点石公司起诉来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诉部分。点石公司与上星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华利大厦四层办公室室内装修工程)》、《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依约进行施工,被告未依约支付工程款,为此,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上星公司分期向点石公司支付工程款,然,上星公司仍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补充协议》确认欠付金额为122400元,扣除上星公司已支付50000元,上星公司欠付原告72400元,对点石公司主张上星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点石公司主张按日千分之二给付违约金的诉求,被告提出异议,本院酌定,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2倍计算为宜。关于点石公司主张保全保险费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部分。点石公司认为上星公司提起反诉已逾期,因上星公司于法庭辩论之前提起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对点石公司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星公司反诉认为点石公司逾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其认为涉案工程于2021年11月9日才交付,构成逾期,因涉案合同中约定了上星公司负责采买等事项,故装修工程系需双方配合的工程,而上星公司不能证明系点石公司原因致逾期竣工,另,《补充协议》签于涉案工程竣工之后,如有违约情形双方在补充协议中不予以协商解决不合常理,故上星公司反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被告辽宁上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400元;二、被告辽宁上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点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24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2倍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辽宁上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4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28元,由被告负担1828元,反诉费2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负担。保全费10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应否向上诉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万元。点石公司与上星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华利大厦四层办公室室内装修工程)》、《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20年12月4日双方对装修结算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对除质保金之外的付款进行了约定。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于2021年11月9日才交付工程,存在逾期完工事实,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需负责装修材料采购供应、外委厂家加工安装项目采购供应等,上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具体时间,逾期完工确因被上诉人自身原因所致,故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8元,由辽宁上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倩
审 判 员  孙菁蔓
审 判 员  曹 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吕 昊
书 记 员  孙 芮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