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昱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潘庆国、***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23民初1825号
原告:***,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告:***,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告:***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无盐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东平昱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西山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平昱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