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鹏铝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东鹏铝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沈阳诚丰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执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鹏铝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738656735N。
被执行人:***丰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80095169N。
申请执行人***鹏铝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3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2148525.50元及其利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暂未发现足额可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经询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应准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谢 菲
执行员 孙福来
执行员 杨 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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