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执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鹏铝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738656735N。
被执行人:***丰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80095169N。
申请执行人***鹏铝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3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2148525.50元及其利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暂未发现足额可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经询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应准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谢 菲
执行员 孙福来
执行员 杨 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