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石桥市第五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辽0882民初6382号
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石桥市第五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石桥市第五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23.00元,减半收取13,3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班锐
书记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