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882民初2504号
原告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石桥市第五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1月30日达成《和解(撤诉)协议书》,被告根据协议约定给付原告第一笔款后,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当日作出(2018)辽0882民初63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撤诉)协议书》,其中,协议第5条的约定是对原告的实体权利的约定,但并未明确向原法院提出原诉讼请求,而在协议的第6条明确约定了如发生争议而协商不成,则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24,222元不收取,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 波
书记员 白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