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59年1月10日出生,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沈阳市。
再审申请人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过错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与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对**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充分注意安全,可减轻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由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禹政一
代理审判员*侃
代理审判员谭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