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0112民初192号
原告: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号(1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炜,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申琳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约定至2014年9月30日偿还,逾期则承担逾期期间产生的利息,利率为年12%。借款到期后,被告也未偿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并给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利率为年12%,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为12.75万元,合计37.75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侯炜承担。
被告侯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在开庭时,向本庭提供证据如下:
《借款协议》一份、《收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并收到借款25万元。
被告侯炜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7月31日原告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炜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双方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借款用途为个人消费,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4年7月31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借款截至日既还款最后期限,借款期限内不收取借款利息,三个月之外按月利息1%核算至还款之日止。当日,原告将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一份,主要载明:2014年7月31日收到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金额为25万元,并由被告签字。其后,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现原告提供2014年7月31日《借款协议》和《收条》各一份,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50,000元,被告已经收到该款项,其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在借款时约定借款期限外利息计算标准,该利息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故本院对原告该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侯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50,000元及利息(本金250,000元,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为止);
二、驳回原告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63元,由被告侯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963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岩
人民陪审员申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贾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