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52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成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宝发社区居民委员会森美花园工业北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P25WW5H
法定代表人:赵勇,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769559161T
法定代表人:薛兴仁,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成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泛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鲁0321财保52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沈阳泛华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山东成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泛华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成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泛华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