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沣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城兴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民终6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三东路9-9号(1-13-8)。
法定代表人:何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宇,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兴城兴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皇城花园7号楼2区。
法定代表人:何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伟,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兴城兴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1481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重审后,在进一步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准确确定迟延交工的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1481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兴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340.00元,上诉人兴城兴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383.00元,均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芳
审判员  刘亚伟
审判员  郭逸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岳欣彤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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