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38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三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8332694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60元,减半收取计80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钱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