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沣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6779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 被告:***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月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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