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沣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一百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10903号 原告:***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三东路9-9号(1-13-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8332694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祎,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一百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兴明街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558164573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775072.92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190566元(以1775072.9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90566元,剩余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对工程总造价争议较大,且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鉴定申请,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22491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博 书 记 员  卞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