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民初5418号
原告:山东汇生汇色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金晶大道299号甲1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50928399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1763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汇生汇色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汇生汇色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汇生汇色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成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