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3979号
申请人:淄博福坤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三赢路69号淄博科技工业园18号院内南一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85014794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1763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D座2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854M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福坤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福坤经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7786.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福坤经贸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福坤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7786.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2409元,由申请人淄博福坤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成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