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21民初5527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山东某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某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