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某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21民初5527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山东某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某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