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4民初1514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被告:***,女,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山东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济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