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执行审查用)
(2021)辽0111执异247号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你/你单位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合议庭由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组成。书记员由
担任。
二、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通行证、护照复印件;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行使权利,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特此通知。
审判员  :杨丽
书记员  :郞曼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