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执异5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大东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街道办事处清州街86-181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孟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21)辽0111执2830号案的申请执行人。2022年1月7日,申请人**自愿撤回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变更申请。
审 判 长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李 滢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鹏宇
书 记 员 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