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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长春净月潭生态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净月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净月潭生态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分团49号净月花园1栋3门1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净月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开发区净月潭公园正门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龙富小区10号楼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净月潭生态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净月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4民初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4民初3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 审判员  聂 莹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