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25执保431号
申请保全人:潍坊得利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558905167H。住所地昌乐县五图街办辛安街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保全人: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18907。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保全人:**,男性,1967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保全人:***,男性,1973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营丘镇。
被申请保全人:潍坊民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RWELL5R。住所地昌乐县站北街17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潍坊得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潍坊民悦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