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4民初2119号
申请人:潍坊筑优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经济发展区龙山坡村以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朋,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永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茂岭山路2号普利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凤奕,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筑优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筑优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筑优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冻结金融机构或网络存款期限为一年,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潍坊筑优建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 萱
书 记 员 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