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4民初2119号之一
原告:潍坊筑优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经济发展区龙山坡村以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潍坊)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潍坊)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永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潍坊筑优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潍坊筑优建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庭外和解,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筑优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筑优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9元,减半收取计191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以上共计3430元,由原告潍坊筑优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萱
书 记 员 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