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执恢1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永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189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因本案据以执行的调解书未明确还款时间,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出具该调解书还款时间的证明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