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05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永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189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永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7425200B。 负责人:孟庆彬。 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经济股份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圣疃巷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705494374642T。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经济股份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22)鲁0705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奎文东风大街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龙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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