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鸿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金柏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鸿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内2921民初35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柏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鸿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瑞平
书记员  汪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