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华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1民终1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华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新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顾丽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沈阳华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4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华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阳华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华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26元,减半收9863元,由上诉人沈阳华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金生
审判员  高玉波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段 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