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华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112执687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华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北新区新阳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240747568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东陵区创新路155-5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83878172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华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2)辽0112民初980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华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沈阳华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12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多次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足额存款;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因申请人暂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准确住址,故暂无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其余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沈阳华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辽0112执68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