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灯塔市富家打井队与辽鹏生活服务(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华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3民初7564号 原告:灯塔市XX打井队,住所地灯塔市大河南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022MAOU20Y44D。 经营者:富某家,系该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正久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生活服务(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OYTK2P8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XX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240747568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灯塔市XX打井队与被告XX生活服务(辽宁)有限公司、沈阳XX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XX生活服务(辽宁)有限公司、沈阳XX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灯塔市XX打井队撤回对被告XX生活服务(辽宁)有限公司、沈阳XX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6元,减半收取26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