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民终2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华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新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华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2)辽0302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60元,减半收取10,080元,由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