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5民初3590号之一
原告:沈阳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华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沈阳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华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89元,减半收取8194.5元,由原告沈阳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