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房地产置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异9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肇广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沈阳房地产置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 被执行人:**,男,199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 被执行人:辽宁东阳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十四街五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房地产置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东阳牛业有限公司、***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2021)辽0103执恢520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称,沈阳房地产置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东阳牛业有限公司、***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贵院作出了(2017)辽0103民初12088号判决,判决生效后,现正在执行阶段。***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之一,名下位于沈阳市东陵区××街××号××号××号××房屋被执行,现申请终止对房屋的执行,理由如下:异议人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街××号××号××号建筑面积5816.69平方米房屋都已于2021年6月被列入征收范围(后附征收公告),异议人在2022年7月已同意征收补偿协议,现正在政府审批过程之中,政府征收计划不确定可能后拖延几年。因异议人的房屋已被政府决定征收,且正在征收过程中,该房屋已不具备拍卖、变卖的变现条件,对该房屋的执行措施应当依法终止。此外,异议人仅是作为保证人之一被判决承担保证责任,异议人并不是主债务人。尽管如此,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多方筹措资金积极履行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共计6405306.57元,其中***已还款520389.42,***刷还款60000元,异议人已履行5914344.15元,异议人曾承诺15日内付清余款,已信守承诺将该款项履行完毕,自此,判决本息、违约金部分已经全部履行,仅剩五十余万元***行金未支付完毕。被执行数额相比较异议人的三套房屋价值差额巨大,也应终止对异议人房屋的执行程序。并且本案判决已由异议人执行大部分,已经严重影响异议人的正常生产,其他被执行人的还款数额仅为判决数额的零头,法院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于***行金优先执行其他被执行人。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异议人的请求。请求事项:请求法院终止对异议人位于沈阳市东陵区××街××号××号××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三套房产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沈阳房地产置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异议人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贵院裁定驳回异议人***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异议。一、本案不存在终止执行的情形,(2019)辽0103执7124号、(2021)辽0103执恢520号公告中的房屋为异议人名下位于沈阳市东陵区××街××号,建筑面积1582.79平方米的房屋,非异议人申请书中提及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街××号房屋。上述案涉3套房屋未经评估程序,无法确定现有价值,并且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并未查封任何财产,因此,不存在异议人提及的超标的查封的事实。二、申请执行人于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下发前即2017年8月29日就查封上述案涉3套房屋,故不存在查封错误。该征收决定的签约期限为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30日,目前已过签约期限,异议人也未与人民政府签订正式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决定下发后,应由征收决定机关对案涉3套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亦无权提出。三、在(2017)辽0103民初12088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异议人***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均为连带保证人,均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本案中异议人已经履行绝大部分债务,但仍有70余万元***行金未履行,并且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都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的保证人。对于连带保证人无执行顺序,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人有权利选择任何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债务。因此,异议人请求对于***行金优先执行其他被执行人,并解除对异议人的查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东阳牛业有限公司、***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查封了***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陵区××街××号(建筑面积1582.79平方米,办公楼)、甲1号(建筑面积4399.50平方米,车间)、甲2号(建筑面积261.96平方米,其它)、甲3号房屋(建筑面积5816.69平方米,办公楼、车间)。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7)辽0103民初120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共计6223999.21元;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即119937.36元;三、被告***、**、辽宁东阳牛业有限公司、***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沈阳房地产置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继续查封上述房屋。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19)辽0103执7124号((2021)辽0103执恢520号)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十日内腾空坐落于沈阳市东陵区××街××号(建筑面积1582.79平方米)房产。现异议人提出上述异议。 另查明,2021年6月23日,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浑南政征白塔国(2021)第001号],载明:“因郡源东地块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一、项目名称为郡源东1、郡源东2、郡源东3地块;二、征收范围为东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西至白塔街、南至全运五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本案执行依据(2017)辽0103民初1208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异议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异议人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异议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异议人主张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已超标的,因案涉房产并未进行评估、拍卖,故案涉房产的价值无法判定,对异议人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异议人主张案涉房产已纳入征收范围,不具备拍卖、变现的条件,应解除查封。案涉房产系异议人所有,纳入征收范围并未改变这一事实,至于是否具备拍卖、变现的条件并非本案的审查范围,异议人不能以此主张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复议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