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336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南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461290G。
法定代表人:肇广维。
被执行人:郭娟,女性,1964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
被执行人:绥中县昌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076269567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5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被执行人:绥中县高甸子乡**石场,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小******(馒首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0985827221。
法定代表人:郭娟
被执行人:绥中县小***馒首山采石场,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小******(馒首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6994393156。
法定代表人:郭娟。
申请执行人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娟、绥中县昌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绥中县高甸子乡**石场、绥中县小***馒首山采石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112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执行送达手续。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112执33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