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7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沈阳吉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671963908M,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内街207号143。
法定代表人:茹志刚。
被执行人:辽宁卓华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064735866J,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街锦绣澜湾C区19号楼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政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卓华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卓华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抚顺银行01×××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6357.1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殷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