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市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民初938号 原告:**市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宿黄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路729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市远***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原告**市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