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民初938号
原告:**市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宿黄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路729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市远***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原告**市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