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563号
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集镇政府南500米(机场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MXLHG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5582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舜联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路7296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9889395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舜联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舜联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9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了保险金额为2960000元的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文东支行的存款296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10.06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舜联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的存款296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119.8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