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126民初1991号
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集镇政府南500米(机场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2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路729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舜联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11603.96元及利息145383.35元(以工程款2811603.9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3年4月17日利息为145383.35元),合计2956987.3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钢结构施工合同》,约定将济南万兴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含氟类精细化工品进区入园项目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承包给原告施工。承包内容为钢结构,屋面、墙体维护等加工制作、运输、安装、防锈等工作内容,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1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实际施工,并且该工程早已施工完毕。施工过程中,原告发现实际该工程的总承包为被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大部分工程款都是被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有发票也是原告向被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现二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188396.04元,剩余工程款2811603.96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工程款,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前向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0万元;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两被告不得再向原告主张任何质量问题。
二、若被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协议按时付款,则被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11603.96元及利息(利息以2811603.9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且被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项协议中的济南舜联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和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456元,减半收取1522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