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聊城第一分公司、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1民初5012号 原告:国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聊城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黄河西路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W8MXX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5582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聊城第一分公司与被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国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聊城第一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国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聊城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