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阳市申新工程设备租赁部与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687执1108号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申新工程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海阳市海园路金柯钢材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2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申新工程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目前有到期债权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债权的实现需等待被执行人名下到期债权的实现,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鲁0687执1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