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鹏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05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鹏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沈阳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鹏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05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沈阳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0.37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