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铁岭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民终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州区工人街天府建材广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银州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上诉人铁岭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与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签订的《辽宁省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合同》约定对税务局办公楼进行装修,包括保温工程。办公楼包括主楼及厢楼。保温工程出现脱落后,税务局对保温工程进行了改造,根据外墙保温改造设计说明,“此次改造对一二三层外墙不进行改造,针对四至十四层外墙保温进行改造设计”,“对四至十四层外墙原始保温进行拆除,”此次改造是否对主楼一至三层以及厢楼进行改造不清,原审判决在确定返还工程款数额时是否对以上工程款款项进行扣除不清。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重审中,**相关事实,同时对原审以财产损害赔偿案由进行裁决是否适当进行认定,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9492元,分别退回上诉人沈阳市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上诉人铁岭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24746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