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民终60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华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96号天龙国际大厦B座22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万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刚,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综艺联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泰安市综艺包装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青春创业开发区机电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徐步将,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综艺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景芝镇镇东村景阳街。
法定代表人:徐步将,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泰安岱岳科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泰安市华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华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综艺联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东综艺公司)、潍坊综艺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潍坊综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4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山东综艺公司、潍坊综艺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本案潍坊综艺公司按照安丘市优惠政策在2013年工程建设期间暂时缓交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839366元”,不予认定为“拖欠工程款”是错误的。首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1995】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建设厅鲁财综【20003】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一项建设项目规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建筑业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收取,收取的标准是统一按照建安工程费的2.6%予以提取,并且“建筑企业养老保障费用”不在建筑工程审计定案范围内,实行的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筹集后再拨付建筑企业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作为一项专项资金等事实,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法院均不持异议。即本案涉及潍坊综艺公司的包装1#、3#车间工程,潍坊综艺公司应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839366元(本案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839366元是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山东省文件规定和建设工程面积核算出来的数额)的事实,有2018年12月之前的山东省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8月13日下发给潍坊综艺公司的《关于催收建设工程施工欠缴费用的通知》和2020年11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证实。对于涉案1#、3#车间上程,2016年4月25日潍坊综艺公司和监理单位泰安市正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人华鲁公司出具《承诺书》,是由华鲁公司配合整体验收,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相关验收材料上加盖公章。这亦证实潍坊综艺公司认可华鲁公司系该工程关于应当享有养老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其次,在2018年12月10日下发《山东省住建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8】17号)文件规定后,对于本案潍坊综艺公司“按照安丘市优惠政策在2013年工程建设期间暂时缓交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839366元”,拖延至2018年12月鲁建建管字【2018】11号文件出台后,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839366元如何认定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2018】17号”文件系地方部门规章,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请求权的基础,是错误的。按照“【2018】17号”文件之前的山东省规章文件规定,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一项建设项目规费,是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中养老保险金部分,由建设单位按照建安工程造价的2.6%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建筑施工企业程造价中不再列支;此项自1995年开始的统筹改革也是由山东省政府规章以及省建设厅文件规定后予以实施的。该项由建设主管部代收、代拨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制度,实施至2018年12月后,山东省政府以及省建设厅根据国务院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下发鲁建建管字【2018】17号文件,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代收、代拨管理制度予以停止实施,即“统筹管理”变为“停上实施”,均是相同政府及机关作出,显然是合法有效的,然而一审法院不顾“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变化,对“【2018】17号”文件予以否定,是明显错误的。第三、一审法院完全曲解了【2018】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意思,对于该条规定理解错误。【2018】17号文件第二条共有三款,其中第一款是,将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时间界定为“2019年1月1日未缴纳的部分不再代收”,即2019年1月1日起,建设主管部门的代收职能已经没有了;第二款是对于“未缴纳、未拨付”的情况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梳理公告,签订补充合同,然后施工企业凭补充合同办理拨付手续;第三款是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督促职责”,督促建设单位将养老保障金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重要的是“对于不及时、不足额支付的建设单位”,将该养老保障金界定为“拖欠工程款”处理。对于该性质界定,是建设项目主管机关的有权认定,一审法院给予否定完全错误。本案中,潍坊综艺公司应当早在2014年1#、3#车间工程建设期间就应当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839366元缴纳到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8月13日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职权职责下发《关于催收建设工程施工欠缴费用的通知》(催收通知中1#、3#车间应补交养老保障金为839366元)后,潍坊综艺公司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潍坊综艺公司属于“不及时、不足额支付的建设单位”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拖欠工程款”。华鲁公司因涉案工程,与被上诉人产生诉讼多年,不可能达成关于涉案工程养老保障金补充合同,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不构成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或责任,双方未就涉案养老保障金的支付达成新的协议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显然损害华鲁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二、一审法院将华鲁公司是否具备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拨付条件作本案判断依据,也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第二次开庭中,询问调查了华鲁公司“企业资质证书”、“华鲁公司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在社保机构设立社保账户”、“连续一年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对此,华鲁公司庭后将上述证据给予补充并提交,同时说明:因近几年的改革,社保账户现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合一,均是通过网上申报和缴费,“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打印的参保缴费证明足以证实已经缴费,同时说明,目前社保账户实行身份证号码管理,管理手册现在不再使用。然而一审法院不顾客观事实,认定华鲁公司未取得“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未提交企业涉案工程施工期间连续一年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明显错误。一审法官在庭审中也并没有要求华鲁公司提供“涉案工程施工期间”的连续一年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对此认定实在让人费解。重要的是,“企业资质证书”、“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在社保机构设立社保账户”、“连续一年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是华鲁公司去建设主管部门(即安丘市住房和城建设局)领取已交纳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拨付条件,然而潍坊综艺公司至今就根本没有缴纳该养老保障金,一审法院以到建设主管部门拨付领取条件来认定本案,根本不能成立,没有任何依据和意义。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上述法律规定,是合同双方如何履行的法律规定,与本案事实“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由“规费统筹代收”变为“拖欠工程款”完全不同,因此,一审法院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是错误的。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驳回华鲁公司的诉讼请求,严重损害了华鲁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支持上诉人华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山东综艺公司、潍坊综艺公司辩称,我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客观公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山东综艺公司、潍坊综艺公司共同支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8393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山东综艺公司、潍坊综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华鲁公司和山东综艺公司(原名称“泰安市综艺包装礼品有限公司”)签订日期为2012年5月26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山东综艺公司在潍坊安丘市××镇投资兴建综艺包装景芝厂区1#、2#、3#、4#车间工程,华鲁公司作为承包人包工包料承建等内容。2012年9月1日,华鲁公司、山东综艺公司、江苏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简称顺通泰安分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华鲁公司为工程担保、介绍人,华鲁公司代顺通泰安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等内容。后因各方在上述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华鲁公司将山东综艺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顺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垫付的工程款及其他损失,经多年诉讼,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0)鲁09民再73号终审判决,判决山东综艺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给付华鲁公司款项1121637.99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现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2013年12月12日,潍坊综艺公司和华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潍坊综艺公司将涉案1#车间按图纸施工欠工欠料全部后续工程(消防工程除外)发包给华鲁公司施工,工程价款为4150000元。该后续工程的工程款被告综艺公司已单独支付。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中均未约定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事宜,山东综艺公司应支付及已支付的款项中亦未包含该项费用。
另查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1995】77号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全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费用统一按照建筑工程费的2.6%提取;凡省境内的新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均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1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筑业主管部门交纳劳动保险费,并凭交纳证明办理开工手续;各级建筑主管部门收取的劳动保险费用,应在银行开设结算专户,专款专用;劳动保险基金的支出包括建筑企业依照法律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未纳入社会保险按劳动保险条例等应由企业直接支付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建筑企业必须参加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实施的社会保险统筹……。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鲁政发【1995】101号文件规定:根据建筑业队伍流动性大、老企业包袱过重的实际,要改革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业管理机构缴纳,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和社会统筹的补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建设厅鲁财综【2003】25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是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提取后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专项资金,其来源是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中的养老保险金部分,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6%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后,不再按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向施工企业支付;决定将“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更名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为本企业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作为一项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16年6月1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落实鲁政发(2016)1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1号),内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企业依法在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社保账户;3.企业连续一年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4.持有《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
2018年8月13日,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告潍坊综艺公司发放《关于催收建设工程施工欠缴费用的通知》,内容:潍坊综艺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你单位在办理1#车间、3#车间工程中,依法应缴纳但依照我市有关优惠政策暂时缓缴的费用,现工程项目已竣工,按照当时优惠政策规定现应补交费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839366元,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48333元。请你单位于今日起三日内,到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办理缴纳欠款事项。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安排有关单位给予罚款、缴滞纳金及暂不办理其他建设手续、停工整顿等处罚措施,请积极配合。
2018年12月1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8】17号),内容: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停止代收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2019年1月1日前采取分期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项目,未缴纳部分不再代收,由建设单位将未缴纳部分直接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2019年1月1日前已经代收但尚未拨付或尚未完成拨付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现行拨付规定和标准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进行梳理,并发布公告;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公告,核算无误后,签订补充合同,明确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应支付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责任;明确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的责任,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施工合同的,应根据工程完成量向建设单位退回相应比例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施工企业凭补充合同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跟踪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将养老保障金及时足额给施工企业。对于不及时、不足额支付的建设单位,按拖欠工程款处理……。
2020年11月6日,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华鲁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2018年8月13日,我局下发的《关于催收建设工程施工欠缴费用的通知》,潍坊综艺包装股份有限公司1#车间、3#车间项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839366元未查询到缴纳记录。
再查明,本案各方当事人未就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事宜达成新的协议。华鲁公司未取得《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且未提交企业在涉案工程施工期间连续一年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山东综艺公司、潍坊综艺公司应否向华鲁公司支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根据相关规章,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由建设主管部门为建筑企业代收,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专项资金,属于社会保障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向社保机构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专款专用。因其用途、性质具有特殊性,故其收取、拨付条件不同于工程款。本案中,当事各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山东综艺公司所欠工程款已全部付清,并不拖欠华鲁公司工程款。鲁建建管字【2018】17号文件虽有“对于不及时、不足额支付的建设单位,按拖欠工程款处理”的相关规定,但因该文件系地方部门规章,其在有关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方面做出的规定,不构成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或责任,不能做为民事诉讼中华鲁公司的请求权基础。因双方未就涉案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支付达成新的协议,且华鲁公司并不具备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拨付支取条件,故华鲁公司以拖欠工程款为由要求被告直接支付,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泰安市华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泰安市华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华鲁公司提交如下证据:一、2016.4.25日潍坊综艺公司、山东综艺公司和监理单位泰安正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该承诺书注明涉案1、3号车间是由上诉人配合验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相关验收材料上加盖公章,该承诺书证实潍坊综艺公司认可上诉人是该工程关于应当享有养老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业。二、山东省高院(2020)鲁09民终2313号、2283号、(2020)鲁09民再53号民事判决书三份,证明:省高院相关判例中对社会保险费含养老保障金认定为建设工程费用或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工程款支付给施工企业。被上诉人质证称,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在该承诺书中涉及到三方协议,在一审时我方提交的法院的判决已经认定了该三方协议为有效协议,该协议也明确注明上诉人方配合我方报检备案,同时也说明了一切有关的经济责任与上诉人无关,同时该承诺书也不能证实两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系享有社会养老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对于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每个案件的案情均不是一样的,该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山东综艺公司、潍坊综艺公司应否向华鲁公司支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虽然按照相关规定,不及时、不足额支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按拖欠工程款处理,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由建设主管部门为建筑企业代收,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专项资金,属于社会保障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向社保机构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专款专用。因此,华鲁公司应举证证明其系涉案单位的建设单位,但涉案工程系顺通泰安分公司借用华鲁公司资质后由顺通泰安分公司组织实际施工,顺通泰安分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此,华鲁公司仅系名义上的建设单位,并未有企业职工参与涉案工程的相关事实,因此,华鲁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依据不足,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上诉人华鲁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山东综艺公司、潍坊综艺公司应向其支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但其一审、二审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华鲁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实际建设单位,华鲁公司不具备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拨付支取条件。故该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华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12194元,由上诉人泰安市华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冯海玲
审判员 李玉信
审判员 高 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