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28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华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万官路琵琶湾村南。
法定代表人:周丽霞,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911民初3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现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911执2813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孙修凯
审判员 王玉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乔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