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华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华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洪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民终2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华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宏坤,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上诉人泰安市华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所施工的涉案工程由多项工程组成,其中部分工程的所在地为泰安市泰山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将部分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案件合并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7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泰安市华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6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