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凯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凯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3执保691号
申请人:***,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申请人:沈阳凯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道义经济开发区正良二路一号,组织机构代码:604621895。
法定代表人:汤振英,该(公司负责职务)。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9)辽0103财保379号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凯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汽车、工程机械、应收债权、非上市公司股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军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