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执570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恒远永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93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时强,男性,1971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道义经济开发区正良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恒远永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时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105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43754元及利息,现该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时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恒远永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时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7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时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时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时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