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6199号
原告:***,女,1963年2月3曰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2月18日,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道义经济开发区,现办公地:沈阳市于洪新城吉利湖街68号网点9门。
法定代表人:***,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