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1执监8号
申请人:沈阳黎天港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
法定代表人:孟宪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鹤群,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煤矿机械分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965295421。
负责人:杨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当事人装饰装修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91民初5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辽0191执360号,执行标的6.6万余元。
经查,本院执行一庭在执行(2015)沈中执字第77号案件中,该案申请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煤矿机械分公司系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91执36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且有财产供本案执行,2017年3月14日,本院执行一庭建议将本案提级合并执行。
鉴于本院(2015)沈中执字第77号案件的申请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煤矿机械分公司系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91执36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且有财产供本案执行,为统一处理相关案件,推进案件的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91执360号案件由本院执行。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裁定书3日内到本院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交手续,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红专
审判员 周启星
审判员 张兴旺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邢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