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6070号
原告:成都东创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南段99号。
法定代表人:章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桐乡市经纬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新益村。
法定代表人:姚正权。
原告成都东创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经纬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东创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东创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