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51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晓敏,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红,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桐乡市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青阳路建业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98550510L。
法定代表人:吴兴顺,董事长。
被告:***,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成都东创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南段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667594986F。
法定代表人:章琴,董事长。
被告:浙江宏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青阳路与建业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70584255Y。
法定代表人:***。
被告:桐乡市经纬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新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49285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瑞麒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崇民大道10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83564317U。
法定代表人:姚润,经理。
被告:姚润,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曹燕菲,女,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原告***与被告桐乡市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东创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宏臻实业有限公司、桐乡市经纬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瑞麒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姚润、**、曹燕菲,第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以正在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100元,减半收取计97050元,由原告***负担(未缴纳)。
审 判 长 张丹婷
人民陪审员 金 鑫
人民陪审员 朱炳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智超